印发关于投资碳酸钙、硅灰石
下游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于投资碳酸钙、硅灰石下游企业的优惠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经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投资碳酸钙、硅灰石下游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加快连州市碳酸钙、硅灰石下游企业发展,做大做强非金属矿产业,进一步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投资碳酸钙、硅灰石下游企业,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优惠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和市内民营经济以及已投产生产的碳酸钙、硅灰石加工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投资碳酸钙、硅灰石下游企业(即生产下游工业产品,其产品成分碳酸钙、硅灰石粉体占20%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用地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规费优惠政策
用电、用水、行政性收费,按连委发[2010]6号文《关于鼓励外来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执行。
三、财税优惠政策
1、在市属工业园区内开办此类的企业,年缴纳增值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年100%,第三、四、五年7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在市属工业园区外开办的企业,年缴纳增值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年70%,第三、四、五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以上项目奖励以工商登记的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奖励期限为五年。
2、税收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奖励年限。
四、土地优惠办法
1、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征收后,由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招拍挂方式提供土地。
2.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项目,工业用地出让价按国家核准的我市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标准执行。
3、经规划部门同意,允许在工业项目用地面积中安排10%作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含员工村),并享受本政策有关规费的优惠。
4、对分期建设的投资项目,可采用总用地量一次性规划控制,建设用地依照有关程序按资金投入量分期提供土地,即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又避免土地闲置。
五、项目的确认
由市经信局、招商局组织对项目的审核和确认。
六、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